(3)有關職能部門把關不嚴,監督管理不力。
土出公司及其高級煙花廠的主管部門——某市外經貿委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不到位;土出高級煙花廠由港商租賃、經營8年之久,市工商局一直未發現并年年給予通過年檢,致使港商能夠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用營業執照辦理易燃易爆安全生產許可證。
省公安廳及市公安局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把關不嚴,致使該廠易燃易爆物品儲存量嚴重超標。
有關監督部門(包括市、區公安局、派出所市安委辦等)防爆監督管理失職。
綜上所述,此次特大爆炸事故是某市土出高級煙花廠、某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及有關職能表面違反有關法規制度釀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刑事處理人員
關于涉嫌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 萬某某,臨雜工,由于操作不當,直接引燃火箭,導致整個工廠殉爆,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發生,是直接肇事責任人,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梁某某,某公司總經理兼黨總支書記、高級煙花廠法人代表,市人大代表。自1996年以來擔任某公司總經理、黨支部書記,兼任某高級煙花廠法人代表,沒有實施對該廠的有效管理的指導,對港商盲目擴大生產規模、違章擴建房不予制止,4年中只到過該廠一次。今年“3•11”江西萍鄉煙花爆炸事故后,作為公司和工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梁某某仍沒有對某煙花廠的安全管理引起重視,也沒有采取措施消除該廠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隱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簡某某,1992年8月由港商張某某聘任為某高級煙花廠廠,后任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生產部總經理,一直主持某高級煙花廠全面工作。簡某某1993年參與策劃研究在該廠內違章擴建4幢廠房,改變了工廠的安全距離。簡某某對該廠的安全生產疏于管理,違反市計委立項可行性批文的規定,擅自擴招工人,使該廠職工由定編42人增招至229人,造成人員密集;改變工房用途,將原來的包裝車間改為半成品倉庫;產品品種由批準生產的小火箭煙花,增加生產地面禮花煙花、組合吐珠煙花,藥量增加,危險性增大。簡某某已觸犯刑律,同時作為港方代表應對“6•30”特大爆炸事件承擔法律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黃某某,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部副總經理,某高級煙花廠副廠長(負責消防安全、人事工作)。參與違章擴建廠房的研究,并繪出簡圖,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該廠擴建4幢廠房,縮小了原料庫與包裝車間的安全距離,破壞了原有的安全間距;對公安消防部門提出違規擴建的整改意見,未采取措施落實整改,無視該廠生產的定編人數,擴招工作,嚴重超標準儲存藥量及超規模生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張某某(港商),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董事長。1993年12月12日,張某某作為乙方法人代表和某高級煙花廠的實際最高決策者,與某公司簽訂了租廠協議之后,獨立負責經營某高級煙花廠的生產和煙花爆竹的轉口貿易,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無視安全生產法規,無視員工生命安全,一味追求經濟利益,違規擴大生產,改變工廠安全布局,應對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承擔法律責任。鑒于張目前身在香港,尚未歸案,建議公安機關進行邊控,盡早將其緝拿歸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梁某某,今年初被任命為某高級煙花廠廠長,負責廠的日常工作。梁某某沒有按省、市有關廠長(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1993年參與張某某、簡某某、黃某某等人策劃擴建4幢廠房的計劃實施,改變了廠房的安全距離。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溫某某,外貿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