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建議給予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5.李某某,中共黨員,市公安局局長。李某某同志身為公安局長,作為市清理整頓煙花爆竹企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在貫徹落實江總書記的批示和國務院“3•18”《緊急通知》中,4月6日曾帶隊到某高級煙花廠進行檢查,但對廠區布局不符合規范、超量儲存原料等重大事故隱患未作檢查并責令整改,導致“6•30”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應對此次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6.徐某某,中共黨員,市公安局副局長。徐忠東同志6年來一直分管治安科工作。幾年來,治安科對審批民用爆炸物品的規章制度不健全,放任自流,隨意性很大。對此,徐某某未及時發現和予以糾正。特別是在貫徹落實國務院“3•18”《緊急通知》中,對某高級煙花廠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檢查、清理和整頓,結果釀成“6•30”特大爆炸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7.李某某,中共黨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某高級煙花廠由港商租賃,企業經營權發生變化,時間長達8年之久,市工商局對此一直未發現,年年給予通過年審。李某某應對工商局審查監管不到位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梁某,中共黨員,市勞動局副局長,兼市安委會副主任。梁某同志在貫徹國務院“3•18”《緊急通知》中,按市政府的工作安排,雖于4月4日帶領安全生產檢查組到某高級煙花廠進行檢查,但沒有按《緊急通知》中第二點要求進行檢查,從而未能發現和消除該廠長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負管理失職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利某某,中共黨員,原省公安廳治安處科長(在此次省級機構改革中已離職退養)。利某某在審核江門市土高級煙花廠《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中把關不嚴,對廠方在申報資料中兩次弄虛作假,將該廠由經市公安消防部門核定的黑火藥儲存量最高不得超過1.5噸,改填為15噸的虛報行為未予認真核實就予以確認,為該廠長期超量儲存提供了條件。1998年換發許可證時,廠方報批資料中已暴露了擴建廠房問題,但利某某仍未能發現,并為該廠核發了許可證。工作嚴重失職,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0.周某某,中共黨員,市公安局治安科長。周某某同志身為治安科長,負責民爆生產企業的監管,在任職期間,工作不負責任,違反規定審批民爆物品給某高級煙花廠,致使該廠超量儲存火藥。在貫徹落實國務院“3•18”《緊急通知》中,對某高級煙花廠未做嚴格檢查,使該廠存在已久的多種重大隱患未得到糾正,其行為屬嚴重失職。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
11.羅某某,中共黨員,市某公司原總經理。1992年到1996年退休前是某高級煙花廠法人代表。羅某某在任期間,長期隱瞞與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合作真相,為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提供國有企業營業執照;辦理煙花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爆物品購買證、儲存證和運輸證。長期放棄對江門某高級煙花廠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的管理。1993年張某某等人違章擴建廠房,羅某某明知而不制止,致使改變工廠安全距離。市消防部門1993年8月18日對該廠違章建筑提出了整改意見,但羅某某沒有督促落實整改,致使企業留下重大事故隱患,其行為屬嚴重失職。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林某某,中共黨員,市某公司副總經理(兼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林某某同志身為某公司副總經理,在了解某公司和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的合作情況下,不但長期隱瞞事實真相,且讓某公司為煙花廠辦理各種證件,提供一切方便。作為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在安全生產方面,一味依賴港商,長期放棄對該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行為屬嚴重失職。建議給予黨內撤銷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
13.麥某,中共黨員,市某公司黨總支副書記(兼人事部主任、工會主席、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麥某同志對某煙花廠購買爆炸藥品的申報沒有審查把關,就出具意見加蓋公章,使煙花廠采購、儲存爆炸性藥品大大超過生產量。作為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對煙花廠的安全管理指導不力,嚴重失職。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