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能量意外釋放論
1961年吉布森(Gibson)、1966年哈登(Haddon)等人提出了解釋事故發生物理本質的能量意外釋放論。
1.能量在事故致因中的地位
能量在人類的生產、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人類利用各種形式的能量做功以實現預定的目的。人類在利用能量的時候必須采取措施控制能量,使能量按照人們的意圖產生、轉換和做功。從能量在系統中流動的角度,應該控制能量按照人們規定的能量流通渠道流動。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失去了對能量控制,就會發生能量違背人的意愿的意外釋放或逸出,使進行中的活動中而發生事故。如果事故時意外釋放的能量作用于人體,并且能量的作用超人體的承受能力,則將造成人員傷害;如果意外釋放的能量作用于設備、建筑物、物體等,并且能量的作用超過它們的抵抗能力,則將造成設備、建筑物、物體的損壞。
人體受到超過其承受能力的各種形式能量作用時受傷害的情況見表3—3;人體與外界的能量交換受到干擾而發生傷害的情況見表3—4。
表3—3 能量類型與傷害
能量類型 |
產生的傷害 |
事故類型 |
機械能 |
刺傷、剖傷、撕裂、擠壓皮膚和肌肉、骨折、內部器官損傷 |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锝爐爆炸、壓力容器爆炸 |
熱能 |
皮膚發炎、燒傷、燒焦、焚化、傷及全身 |
灼燙、火災 |
電能 |
干擾神經及肌肉功能、電傷 |
觸 電 |
化學 |
化學性皮炎、化學性燒傷、致癌、致遺傳突變、致畸胎、急性中毒、窒息 |
中毒和窒息、火災 |
影響能量交換類型 |
產生的傷害 |
事故類型 |
氧的利用 |
局部或全身生理損害 |
中毒和窒息 |
其他 |
局部或全身生理損害(凍傷、凍死)、熱痙攣、熱衰竭、熱昏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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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量觀點的事故因果連鎖
調查傷亡事故原因發現,大多數傷亡事故都是因為過量的能量,或干擾人體與外界正常能量交換的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引起的,并且這種過量能量或危險物質的釋放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美國礦山局的札別塔基斯 (Michael Zabetakis)依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建立了新的事故因果連鎖模型。
第二節 事故的統計與分析
關于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在國家標準中,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廣大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明確規定了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具體要求。
職工傷亡事故不僅造成勞動者的傷亡,而且給國家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調查事故不僅僅要注意職工的傷亡情況、事故經過、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等,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當認真統計,這樣才能比較全面、客觀地評價職工傷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
傷亡事故統計工作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安全生產科學決策的基礎,為了進一步搞好傷亡事故統計工作,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原有《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進行補充、完善,形成了新的《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國家統計局以國統函[2003]文件批準執行。
傷亡事故統計的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