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提要:
檢驗應考人員對傷亡事故統計與分析方法的掌握程度,對事故責任的劃分原則、程序;對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的熟悉程度;
二、重點、難點:
1. 掌握傷亡事故的分類。
2.熟悉事故性質認定的原則和程序;
3.掌握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質的認定方法。
4.了解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法的有關內容;
5.熟悉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的依據;
6.掌握事故處理意見的形成方法及要求。
三、內容講解:
三、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的計算,在國家標準《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中給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該標準于1995年10月1日實施。
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該標準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標準共分以下方面來計算損失工作日:
(1)肢體損傷。
(2)眼部損傷。
(3)鼻部損傷。
(4)耳部損傷。
(5)口腔頜面部損傷。
(6)頭皮、顱腦損傷。
(7)頸部損傷。
(8)胸部損傷。
(9)腹部損傷。
(10)骨盆部損傷。
(11)脊柱損傷。
(12)其他損傷。
在每一類中又有許多小的類別,在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時,可以從大類到小類進行查表得到。
四、傷亡事故的分類
目前,對事故的分類大致有以下幾種分類:按嚴重程度分類、按傷害部位分類、按受傷性質分類、按事故起因物分類、按不安全狀態分類以及按不安全行為分類。
為便于對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在調查事故時通常按嚴重程度對事故進行分類。對于事故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一般用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兩項指標來進行衡量。
我國有關法規、標準中對傷亡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規定如下: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類
該標準中對傷亡事故定義為: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按傷害程度分類: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規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 日的失能傷害)及死亡。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按嚴重程度分為: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人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為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分類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對特別重大事故定義如下: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有關條文解釋中具體如下: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