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
1.采購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統一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到貨后應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按標準進行驗收,一是驗收“三證一標志”是否齊全有效;二是對相關勞動防護用品作外觀檢查,必要時應進行試驗驗收。
2.使用前檢查。從業人員每次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應對其進行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可制定相應檢查表,供從業人員檢查使用,防止使用功能損壞的勞動防護用品。
3.使用中檢查。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時,應將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列入檢查表,進行經常性的檢查。重點是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使用,不超極限使用等。
4.正確使用。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領導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查處。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配發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有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或者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或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進口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并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準用手續;進口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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