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
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是我國一項新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要求。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受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對其核發的安全標志負責。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
1.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場所和了解相關防護用品知識的人員。經營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和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
在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中,明確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及其安全標志標識。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
共分為如下6大類21個小類:
1.頭部護具類
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
防塵口罩
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給式空氣呼吸器
長管面具
3.眼(面)護具類
焊接眼面防護具
防沖擊眼護具
4.防護服類
阻燃防護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靜電工作服
5.防護鞋類
保護足趾安全鞋
防靜電鞋、導電鞋
防刺穿鞋
膠面防砸安全靴
電絕緣鞋
耐酸堿皮鞋
耐酸堿膠靴
耐酸堿塑料模壓靴
6.防墜落護具類
安全帶
安全網
密目式安全立網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否則不得生產和銷售。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購買、配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陛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準許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盾牌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編號組成(如圖2—1所示)。不同尺寸的圖形用于不同類型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的說明
(1)本標識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狀,取“防護”之意。
(2)盾牌中間采用字母“LA”表示“勞動安全”之意。
(3)“××一××一××××××”是標識的編號。編號采用3層數字和字母組合編號方法編制。第一層的兩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年份;第二層的兩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生產企業所屬的省級行政地區的區劃代碼(進口產品,第二層的代碼則以兩們英文字母縮寫表示該進口產品產地的國家代碼)第三層代碼的前三位數字代表產品的名稱代碼,后三位數字代表獲得標識使用授權的順序。
(4)參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規定,標識邊框、盾牌及“安全防護”為綠色,“LA”及背景為白色,標識編號為黑色。
(5)標識規格與適用范圍。
1)、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防沖擊護眼具:18 rain(包括編號)×12 mrn(如圖2—1中圖一所示)
2)安全帽、防塵口罩、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自給式空氣呼吸器、長管面具:27 mm(包括編號)×18 mm.(如圖2—1中圖二所示)
3)阻燃防護服、防酸工作服、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導電鞋、保護足趾安全鞋、膠面防砸安全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膜壓靴、防穿刺鞋、防電絕緣鞋:39mm(包括編號)×26 mml(如圖2—1中圖三所示)
4)安全帶、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立網:69 mm(包括編號)×46 mm(如圖2—1中圖四所示)
3.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受理、核發和日常管理
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3)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4)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5)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6)具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7)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應按上述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報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的受理、證書和標志的核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設在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負責,該中心對所核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負責。具體受理和核發過程及日常管理要求,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中有詳細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