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建筑耐火等級要求
一、建筑耐火等級的確定
在防火設計中,建筑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筑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筑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筑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建筑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共分為四級。
對于甲、乙類生產或儲存的廠房或倉庫,由于其生產或儲存的物品危險性大,因此這類生產場所或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一些性質重要、火災撲救難度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民用建筑,還應達到最低耐火等級要求,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例: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由建筑主要構件的( )決定。(2017真題)
A.燃燒性能
B.耐火極限
C.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D.結構類型
233網校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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