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準則解讀中有提到,收入會計準則在這幾年的變化可謂是翻天覆地的,即便是科班出身的考生,本章的內容也得從頭學起。因此,233網校為了減輕大家后期復習的壓力,在這里提前給大家預習收入的知識點。更多新收入準則詳解>>
一、主要責任人與代理人
二、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
三、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
★關鍵是判斷收入是在時點確認還是在時段內確認。
四、售后回購
負有回購義務或享有回購權利 或客戶具有要求回購重大經濟動因 | 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 | 按租賃會計處理 |
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 | 按借款處理 | |
客戶不具有要求回購重大經濟動因 | 視同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處理 |
【小試牛刀】
2018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6萬元。該批商品成本為80萬元;商品并未發出,款項已經收到。協議約定,甲公司應于9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
五、預收款銷售
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合同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關于合同負債的概念>>
六、向客戶收取的無需退回的初始費
(1)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轉讓該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2)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該商品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時,按照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3)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不相關的,該初始費應當作為未來將轉讓商品的預收款,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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