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會計制度中設置的“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土地開發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內容,與企業發生的土地開發支出并不完全對口,原則上僅限于企業開發各種商品性土地所發生的支出。企業為開發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開發的土地,其費用可分清負擔對象的,應直接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在“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科目進行核算。如果企業開發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負擔對象,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成本核算對象負擔的,其費用可先通過“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土地開發成本”科目進行歸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再按一定的標準(如房屋占地面積或房屋建筑面積等)將其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
如果企業開發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屬于企業開發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則應將整塊土地作為一個成本核算對象,在“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土地開發成本”科目中歸集其發生的全部開發支出,計算其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并于土地開發完成時,將成本結轉到“開發產品”或“庫存商品”科目。待使用土地時,再將使用土地所應負擔的開發成本,從“開發產品”或“庫存商品”科目轉入“開發成本或生產成本——房屋開發成本”科目,計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開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