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二)應收賬款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除非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1)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
(2)注冊會計師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1.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并獲取審計證據予以支持。
(1)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2.在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并考慮:
(1)管理層是否誠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3)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可能顯示存在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有關規定。
考試報考:2012年注冊會計師各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