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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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關聯方關系與關聯方交易
關聯方一般是指有關聯的各方,關聯方關系是指有關聯的各方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
關聯方披露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關聯方披露準則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與《企業會計準則第 2號——長股權投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等準則的規定相同。
一、關聯方關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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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該企業的母公司,不僅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控制該企業的其他企業,也包括能夠對該企業實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單位等。
注2:該企業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間接地被該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也包括直接或間接地被該企業控制的企業、單位、基金等特殊目的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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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存在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系。
(三)企業與特殊個體之間的關系
特殊個體,主要是指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和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注1: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注2:關鍵管理人員,包括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主要包括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職能的人員等。
注3: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教師提示】
1.這里的關系密切家庭成員,范圍相對于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主要近親屬范圍要廣;
2.特殊個體所控制或共同控制企業可以構成關聯方,但不包括特殊個體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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