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么認定?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材料?工傷認定的流程是怎么樣的?工傷在哪里認定?工傷認定有什么注意事項?發生工傷了哪些費用找公司賠?詳細閱讀下面操作指南,并把它收藏好,以后需要用的時候,再翻出來看看,會節省很多時間。
一、工傷認定標準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注: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辦理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工傷辦理流程
工傷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四、認定地點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市政務服務中心,每個地方的認定機構可能不同,按照當地的規定進行申報認定。
五、工傷哪些費用找公司賠?哪些費用需要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包括: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5、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承擔;
6、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的費用承擔。
六、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否可以同時賠償?
可以同時賠償,法律及司法解釋并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也需要履行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七、用人單位是否能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替代工傷保險?
不能,購買工傷保險屬于用人單位強制性義務,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無法替代工傷保險,有勞動關系的員工應全部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實際上,按規定購買工傷保險對于用人單位規避工傷賠償風險極為重要,特別是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甚至出現因工死亡的情況下,可以為用人單位分擔巨大的賠償負擔。
案例一:假期最后一天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工傷嗎?
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日國慶放假,張某在假期最后一天2015年10月3日18時30分左右騎自行車回公司,途經路口時與一輛轎車發生碰撞,隨后被送至醫院治療,于2015年10月1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請問該案例屬于工傷嗎?
判定結果:不能認定工傷。
依據:10月3日無需上班,這不屬上班途中,不能認定工傷;10月3日18時30分左右騎自行車回公司不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提早下班出車禍能不能認工傷?
A是某單位職工,工作時間為朝九晚五。某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其未經請假便提早下班,在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A在事故中無責),A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請問是否認定為工傷?
判定結果:不能認定工傷。
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必須具備兩個要素,一是合理時間,二是合理路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但提早下班的行為主觀上不是為了完成工作,和履行職務無關,客觀上未經單位事先知曉和許可,無正當理由,屬于擅自離崗。所以受傷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三:公司部門聚餐出事故算工傷嗎?
某公司要求各部門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員工聚餐,工作人員李某在聚餐完后回家打車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嚴重,無法再從事正常工作。但該公司未給李某簽合同、繳納社保,事故發生后,公司未發放李某工資,又因李某無法工作,12月、1月工資也未發放,年終獎金未兌現。請問是否認定為工傷?
判定結果:認定為工傷。
依據:案例中聚餐雖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進行的,但因為活動是由公司授權部門組織,聚餐應該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和地點的延續。并且李某發生車禍時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范圍內,李某在事故中系非本人主要責任,所以應判定為工傷,同時,由于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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