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數年,遇到最多以及最棘手的問題就是勞動關系方面,勞動關系管理從宏觀角度來講,就是通過合理運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清晰劃分企業和員工的權利與義務,采取合法合規的協調手段,從而實現雙方的共贏;從微觀角度來講,就是協調各方關系,營造“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穩定和諧工作環境。
現代人才市場流動性極大,端著一個飯碗走到頭的時代也已經遠去,求職者越來越懂得將自身優勢與企業資源進行最優化匹配,離職跳槽也成為了非常普遍的現象。
在人力資源部工作,經常會被人問到各種問題:
1、我要提前多久才能跟公司提離職?
答:如果是在職員工,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則要提前3天通知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2、公司一開始在勞動合同里約定超過30日的辭職通知期可以嗎?
答: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辭職通知期為30日,《勞動合同法》的效力大于勞動合同中的雙方約定,員工可以對此合同提出質疑并拒絕簽署。
員工離職時極易產生勞動糾紛,而此時記載了雙方最原始約定的勞動合同就成為了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企業和員工通常會簽兩份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所以員工必須要保管好自己手中的勞動合同,以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依據。當然,如果遇到企業拒絕給予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采取仲裁或者訴訟手段的。
3、我要離職公司不批怎么辦?
答: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是不需要企業批準離職的。“解除權”=“形成權”,員工一旦提出離職并且滿足通知時限,該申請將自動產生效力,公司是無權強制挽留的。
原則上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是為了善始善終,對自己和公司都負責任,但如果公司強制性不批準離職,員工可以到當地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辦理退工,并要求其賠償延遲辦理退工給自身帶來的經濟損失。
4、三十日通知期已到,公司仍舊扣押我的檔案證件,并且拒絕辦理社保關系和離職證明怎么辦?
答:既然通知期已到,從法律層面來說,該員工與企業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了,企業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就給員工出具相關證明(例如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而且要在15日之內為員工辦理檔案、證件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詳細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若有特殊情況雙方可自行協商,并且書面約定辦理期限)
同時員工也應該在法律和企業制度規定下盡快辦理工作交接,確保不會因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相應損失。有經濟補償的,公司也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協商結果,在辦理完工作交接時就支付給員工,不可拖延。
一般企業招聘新員工都會要求員工提供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以此確認該員工未存在重復用工的情況,所以部分企業會通過拒絕開具離職證明來拖延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遇此情況,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行政部門會要求企業進行整改,嚴重者還會給予員工經濟賠償。(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5、如果我不辭而別,我的勞動合同是否會自動失效?
答:不辭而別是絕對不行的,勞動合同也不會自動失效。如果員工既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企業,又沒有提供任何特殊情況的書面解釋,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甚至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員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此才可謂是得不償失。(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所以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并且在通知期內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一定要填寫企業規定的交接單,一定要形成條理清晰的書面材料,一定要交接人、接收人、監交人簽字,并且自己留存一份交接單。否則你很可能久久無法離職,或者離職后被前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成”為由,不停地電話騷擾。
6、我提出辭職還沒滿30天結果后悔了可以撤回辭職書嗎?
答:不可以撤回,一旦員工提出離職并且企業受理,排除雙方協商一致取消離職申請的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單方面撤回離職申請。
隨著個體法律意識的提升,員工越來越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權,但是雙方的合作也應該相互尊重,不能因為有法律的維護就為所欲為,一旦雙方處理不好,昨日的“東家”,也隨時可能成為明日的“仇家”。
本人就曾經處理過一起員工離職的案例,小張向本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表示需要30日去尋找新人接替并且辦理交接手續,但是小張以新單位催促入職為由未堅守原崗位30日,并且未交接完所屬工作就自行離開,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當時公司首先用各種通訊方式給小張傳遞“催告函”,讓他立即返崗,并且留下舉證材料,同時查找公司規章制度,列舉小張違反的制度條例(例如小張違反公司制度第XX條XX項,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證明該員工學習過并知曉該制度,并且有材料可以證明),準備好舉證材料立即向法院起訴,最終其必須返崗堅守滿30天完成工作交接并且承擔本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
在此案例中,該員工不應該不辭而別,更不應該收到了催告書還拒絕返崗,有的員工甚至還謊稱未收到公司任何通知上崗的證明,現在大部分數字化形式的電子數據都可以成為訴訟證據,例如郵件、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這些都可以作為訴訟的舉證材料,員工不應該存在僥幸心理。
如果確實存在特殊情況,可以向公司遞交情況說明,注明事件、原因及解決措施,以免被企業以曠工處理。總之,每一步都要有法律或者制度做支撐,都要留存證據以備后期核查。
作為新一代小年輕,我們可以有說走就走的勇氣,但是也需要有能走就走的底氣。勞動關系中,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2、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足額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損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并且違反法律法規;
6、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重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起草要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1、注明誰提出的解除合同;
2、注明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時間;
3、注明結算條款,結算金額及結付時間;
4、注明檔案、證件、社會保險關系辦理時間節點;
5、注明交接事宜已完成,無其他業務遺漏;
6、注明是否有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
總之,員工主動離職的情形有很多種,但最終原則就是不違反國家法律,不違背公司制度,守法、講理、留情、畢竟一個好的結束才意味著一個新的開始。
想離職,請記住以下口訣:
離職請通知,切勿玩消失;
提前三十日,書面來告知;
協商達一致,簽訂協議書;
依規辦手續,依法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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