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監理涵義
(1)行為主體:監理單位。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建設單位的授權。
(3)建設工程監理實施依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
2.建設工程監理性質
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公平性。
3.《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
(2)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5萬平方米);
(3)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工程;
(4)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范圍;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4.建設準備階段的工作內容
(1)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3)組織招標選擇監理、施工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4)準備必要的施工圖紙;(5)辦理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
5.建設工程新開工時間的含義
(1)不需開槽的工程,以正式開始打樁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工程地質勘察、平整場地、舊建筑物拆除、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和水、電等工程開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開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