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和股東會
1.股東
股東享有的權利包括:
(1)利益分配權。
(2)表決和監督權。
(3)知情權。
基金公司股東必須承擔的義務包括:
(1)履行出資義務。
(2)尊重公司的獨立性,嚴格執行信息傳遞和保密制度,不得濫用知情權和監督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公司的合法權益。
(3)長期投資的理念。
2.股東會
一般來說,股東會依法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批準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批準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經審計的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任何變更以及任何可以轉換為股權的證券的發行作出決議;對股東轉讓股權做出決議;批準成立、收購或處置公司在中國境內外的任何子公司;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5)修改公司章程,批準對公司經營范圍的任何修改。
(二)董事和董事會
1.董事會是對股東負責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股東會決定。公司章程應該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制定議事規則,包括董事會會議的通知程序、議事方式、表決形式和會議程序等。
2.董事會可以成立專業委員會,如審計、合規和風險控制、公司戰略、提名和薪酬等委員會,作為董事會下設的非常設機構,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3.基金公司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①執行股東會的決議;②批準總經理制定的公司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制度和基本管理制度,體現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③批準總經理制定的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聘任、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并決定他們的薪酬、聘用期限和其他聘用條款事宜;⑤批準公司與公司任何股東或者任何關聯公司進行的重大關聯交易;⑥審議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定期報告;⑦批準聘任或者替換會計師事務所。
4.基金公司董事對基金公司合規運作負有勤勉盡責義務。董事應當及時閱讀公司的財務報告、監察稽核報告等,發現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公司存在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資產委托人利益的行為或者違規嫌疑時,應及時提示管理層。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5.目前基金公司的產品都為契約型。
6.獨立董事制度有兩方面重要內容:一是規定獨立董事的人數及在董事會的人數比例;二是在議事規則、表決機制的安排上合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7.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會人數的1/3。
(三)監事和監事會
1.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中應該包括職工監事,由全體員工民主選舉和罷免。
2.基金公司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①監督、檢査公司的財務狀況;②監督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管理層和督察長制度
1.基金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行使職權,領導和主持公司的管理工作,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并由若干名副總經理等管理層成員提供協助。
2.管理層在經營管理中,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1)展現良好的職業操守。
(2)維護公司的獨立性和完整性。
(3)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4)公平對待股東和客戶。
3.督察長的職責包括:
(1)組織擬定基金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規管理制度,并督導公司各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實施。
(2)對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書面的合規審查意見。
(3)對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4)向董事會、總經理等報告基金公司合法合規情況和合規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5)及時處理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6)保存履行職責的相關文件、資料、底稿,包括合規審查意見、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合規檢查工作底稿和履職記錄等,以備審查。
4.督察長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經營決策會議、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相關文件、檔案,有權要求相關員工對相關事項做出說明,并向為公司提供審計、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了解情況。
5.公司應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安排或者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職務和工作。
6.董事會決定督察長的聘任、解聘和考核,決定其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