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適當性要求如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真題考點解析>>
(1)制度機制:應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應制定并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
(2)投資者分類: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投資者分類,包括了解投資者基本信息、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進行轉化等。
應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附件列示模板擬定《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投資者類型及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風險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資者確認書》《投資者轉化表(專業轉普通及普通轉專業)。應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
(3)產品服務分級:
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產品分級。應參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附件列示模板擬定產品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時,應了解相關信息并綜合考慮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存在特殊因素的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4)適當性匹配:
應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有關規定,進行適當性匹配。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服務、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服務時,應能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特別注意義務。
(5)動態評估:
應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告知投資者上述情況。
(6)告知警示:
針對下列四種情形,應履行告知警示義務: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應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應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對投資者進行告知、警示的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通俗易懂。
(7)風險揭示:
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8)禁止不適當銷售行為:
不得存在下列行為:(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9)適當性自查:
應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主動報告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10)材料保存義務:
應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