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級建造師《機電工程》 案例考點專項突破專題分七大部分對案例常考關鍵知識點進行論述。七大部分分別為招投標管理及合同索賠、施工組織及準備、進度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質量管理、竣工驗收及保修規定。以下是招投標管理及合同索賠部分核心知識點。
(一)招標投標管理
1.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澄清及對投標人答疑時提出涉及招標內容變化的,應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評標委員會組成一般由招標人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專家由招標人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或國家、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特殊招標項目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4.無效投標相關情形
(1)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2)投標文件中部分內容需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而未按要求完成及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3)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等違法行為;
(4)低于成本報價或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髙投標限價;
(5)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6)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7)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就低不就高);
(8)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9)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10)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11)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合同索賠
(1)判斷合同性質:總價合同、單價合同、EPC、EP 、DB。
(2)事件為違約行為或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其提出的費用索賠和工期延期的要求不能成立。
(3)施工單位因監理同意后,產生問題的,工程師對進度計劃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并不能免除承包方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本身的缺陷應承擔的責任。
(4)工程量核實:業主方工程師應按照①設計圖紙對②質量合格的③已完成工程量進行計量
(5)索賠的程序中的28天(索賠意向→索賠通知書→最終索賠通知書→答復后賠付)
(6)可索賠項目計算
窩工費:人工費60%;自有機械臺班費60%;租賃設備臺班費-運轉費(租賃費)
管理費:關鍵工作(工期變化)、全場停工。
利潤(停工無利潤):①工程量增減②工程范圍變化③文件有缺陷④技術性錯誤⑤業主未提供現場。
設施:為業主搭建的現場設施屬于業主。
試驗:破壞性試驗屬于業主。
工期:影響后續工作和總工期,引起工期索賠。
①非關鍵線路:延誤工期>總時差
②關鍵線路
(7)趕工費:非業主要求而施工方自己采取措施趕工的,費用自負。因趕工而提前的工期獎勵費。
(8)施工單位窩工費
①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導致的承包人停工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攤,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有發包人承擔。
②清單計價規范:不可抗力導致的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合同中有約定,或者明確表示按《示范文本》簽訂合同,人員窩工費可以索賠;沒有約定按《清單計價規范》:窩工費不可索賠。清單計價規范效力大于示范合同文本。
(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