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33網校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授課老師陳印老師考題突擊卷A單項選擇題涉及的核心知識點整理而成的56個題點關鍵句。以下為下半部分內容:
1、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2、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應當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管理人員安全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有效使用。
3、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毎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4、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5、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當帶班檢查。
6、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7、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8、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9、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收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0、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11、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12、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
13、建筑工程五方(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14、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
1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6、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能保證在正常情況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17、缺陷責任期一般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18、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一年至資質許可作出前,有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情形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19、仲裁機構作出的調解書和法院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0、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1、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22、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定中止執行。
23、仲裁協議的內容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24、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執行案件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范圍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5、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26、行政許可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27、原告可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8、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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