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貨交易所的注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編輯推薦:好資料快收藏,考試大期貨從業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