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一、依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07年4月15日實施;
二、設立、變更與業務的終止
期貨公司設立條件:
任職資格高管≥3、從業資格≥15人、
股東有法人資格,5%上(或合計5%上中最大的股東)的股東條件:
1、凈資產和實收資本均≥3000萬,持續營2年,1年盈利;或凈資產和實收資本均≥2億;
2、凈資產:實收資本≥50%;或凈資產:負債≥50%,沒重大風險;
3、對期貨公司出資累計不超過自身凈資產;
4、近3年無不良;不是市場禁入者或已滿2年;
100%股權(或合計100%最大的股東),凈資本≥10億;或凈資產≥15億;
期貨公司設立材料:
申請書、草案、計劃、審計報告、人員、場地資金設備證明文件、制度文本、法律意見書、
成功后可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其他還要相應資格;
6個月證監會決定,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貨幣≥85%
金融經紀業務條件:
前2月風管達標、控股股東凈資產≥3000萬
近2年高管、股東、控制人無不良、公司近2年無不良或高管股東控制人變更≥50%、
健全制度、符合保證金安全規定、詳細計劃、設施技術達標、不存在被監管、不存在被立案、
申請金融經紀材料:
前2個月風管表、前1年財務報告,下半年還半年財務報告、
控股東近1期財務報告、3表(高管表、部門表、從業表)、
法律意見書、申請書、計劃書、決議、復印件、制度文本、設施和技術情況、
變更股權:個股或關聯股增加或受讓5%上(且不存在……)要2個月經證監會決定;違反證監會可責令限期轉讓股權;
申請材料:申請書、決議、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背景、5%上情況表、法律意見書、
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的決議、情況、審計、計劃、
變更注冊資本:符合最低限額、凈資本財務指標達標、增加資本,增加的股東符合條件;
申請材料:申請書、決議、股東變更合同、方案、
變更股權中與增加股份有關的材料、變更后的資產負債表、風管表;
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人具備任職資格
申請材料:申請書、決議、資格證明
變更住所:相同轄區妥善處理,設施符合;不同轄區還符合持續經營、近2年無不良;
向擬遷入地申請材料:申請書、計劃、使用權和消防證明、妥善處理的情況;
設立營業部
資格條件:近1年無不良、前3個月風管達標、人員資格、符合安全存管、制度符規、
與經營計劃適應、設施符規;
申請材料:申請書、決議、前3個月風管表、制度文本、人員、消防合規證明;
變更營業部負責人:有任職資格,向派出機構交申請書和資格證明;
變更營業場所材料:計劃、妥善處理的情況、消防證明、;僅限于同一轄區變更;
營業部終止:先妥善處理,后提交材料:申請書、決議、處理情況;
期貨公司不可抗力正當停業,妥善處理,提交材料:申請書、決議、處理情況;
停業期滿了未恢復營業或不符合持續,證監會可注銷業務許可證;恢復營業要符合持續經營;
被撤銷所有業務許可應先處理,若公司存續應依法工商變更登記;
期貨公司或經營部設立變更等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媒體公告;
許可證遺失,30日內向證監會指定媒體聲明作廢,持作廢聲明向證監會重新申領;
三、公司治理
1、公司與控股東業務、管理等嚴格分開、獨立核算、獨立經營,不做承諾;
2、股東會每年至少1次;
3、股東、控制人發生(一切影響股權的)問題、變更名稱、合并重組、違法,3日內通知;
公司及相關股東或控制人5日向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4、公司發生(一切影響持續經營的)問題、換董事長總經理、公司監事董事高管立案調查,
公司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和向派出機構報告;公司及其營業部被證監會整改通知監管措施等,公司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5、董事會每年至少2次,審定保證金安全存管制度、風管內控制度;
6、獨資和會員分級制的期貨公司設立獨董;
7、監事對公司經營有知情權;
8、首風監督檢查,發現違法立即向派出機構和董事會報告;
9、董事長、總經理、首風不存近親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10、公司應設立風管部門、合規審查部門,實行4統一(結算、風管、資金、財務)
四、經紀業務規范
1、與期貨業務直接相關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不得從事期貨交易;
2、對外宣傳資料5日內向派出機構備案;
3、電話同步錄音、適當方式保存交易指令;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查詢結果;
4、發生業務糾紛請協會、交易所調節;
5、有關客戶資料在合同終止日、業務記錄至少保存20年;
五、客戶資產保護
1、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撤銷期貨保證金賬戶,當日向派出機構和保證金安全存管機構備案,通過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情況;
2、客戶保證金全額存放在存管銀行期貨保證金賬戶和和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內;
3、客戶應向期貨公司登記以本人名義開立的用于存取保證金的期貨結算賬戶;
4、保證金存管銀行不按規定,期貨公司按證監會要求可以將保證金存至其他符合的銀行;
5、期貨公司以自有資金繳納結算擔保金和風險準備金;
六、監管
1、定期報送月度年度報告;
法人、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簽字月度報告,董事、高管、財務負責人簽字年度報告;
2、證監會能指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管;股東、控制人;中介服務機構;報送與期貨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等相關的資料;
3、公司股東、控制人在本公司從事交易,公司5日向派出機構備案;定期向全體股東監事、董事會、派出機構報告相關交易情況;
4、公司發生:變更名稱章程、重大決議、立案調查
任免(除董事長總經理外的高管、負責人)或分工變更;5日向派出機構報告;
5、聘用或解聘會計事務所5日內向派出機構報告;
6、證監會及派出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檢查人≥2人;
7、期貨公司或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證監會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
8、公司或營業部違反業務規范,采取監管措施;營業部整改仍未合格,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關閉;
9、公司股東、控制人(干擾公司經營、占用公司資產、未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虛假)證監會及派出責令限期整改,若導致公司不符持續經營或重大風險,可責令轉讓股權、限權;
罰款:虛假廣告誘騙客戶,不按規定(變更撤銷保證金賬戶或披露賬戶信息)
采用71條1--5倍,20--100萬,負責人1--10萬
違業務采用70條1--5倍,10--50萬,負責人3--30萬
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報告義務或有虛假、未經批準持股5%上或材料虛假、沒開戶手續允許交易給予警告3萬下罰款;
總結與時間的:
1、許可證遺失,30日內向證監會指定媒體聲明作廢,持作廢聲明向證監會重新申領;
2、有關客戶資料在合同終止日、業務記錄至少保存20年;
3、公司發生(一切影響持續經營的)問題、換董事長總經理、公司監事董事高管立案調查,
公司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和向派出機構報告;公司及其營業部被證監會整改通知監管措施等,公司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4、股東、控制人發生(一切影響股權的)問題、變更名稱、合并重組、違法,3日內通知公司,公司及相關股東或控制人5日向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5、公司股東、控制人在本公司從事交易,公司5日向派出機構備案;
6、公司發生:變更名稱章程、重大決議、立案調查
任免(除董事長總經理外的高管、負責人)或分工變更;5日向派出機構報告;
7、聘用或解聘會計事務所5日內向派出機構報告;
8、與期貨公司相關的大多全是5日報告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