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余資金回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夠流通的負面影響,而且有利于股市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并軌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將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轉換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發展。A、B股并存雖然在發行初期給發行企業帶來了較多的資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A、B股市場不同的運作特征,尤其是兩個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并存的公司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目前,滬深兩市A、B股并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后一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過配股的公司,其擴張速度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遠。管理層實際上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經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不少公司股價低于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來源:www.examda.com
3.允許部分發行有A股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可以相應改善股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占到公司總股數的25%以上,但總股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從目前來看,滬深兩市存在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的僅有輕工機械等極少數公司,其中輕工機械總股數1.75億股,流通股僅占11.4%。此外還有一批國企大盤股,如申能股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石煉化、廣電股份、電器股份以及云天化等,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將《公司法》中對回購和股本結構的規定聯系起來,兩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和配套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良但股價較低的公司進場回購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于價值回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穩定現有的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動方向。
當然,不恰當的公司股票回購有可能損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一內部消息,搶先一步自己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利用回購本公司股票欺瞞一般的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從購入方法、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并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的操縱股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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