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A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一條規定,為規范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使其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62.AB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八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秘密、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傳遞給他人,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的;(二)國家司法部門、政府監管部門、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查取證的;(三)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必須公開的。
63.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期貨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采取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二)貶低或詆毀其他機構、從業人員;(三)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徠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四)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64.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任用期貨從業人員,以及期貨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65.ABC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一)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二)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三)期貨投資咨詢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66.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辭職、被解聘或者死亡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期貨業協會報告,由中國期貨業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
67.AB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8.BC【解析】《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予以抵制,并及時按照所在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69.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了正確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規定。
70.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該機構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傭金應當返還給客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該機構未按客戶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戶沒有過錯的,該機構應當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并賠償客戶的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利息。
71.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未按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結算結果通知期貨公司,造成期貨公司損失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賠償責任。期貨公司未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結算結果通知客戶,造成客戶損失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72.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期貨合約交割期內,買方或者賣方客戶違約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代期貨公司、期貨公司應當代客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73.AB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請書;(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四)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六)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74.ABCD【解析】參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75.ABC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一)限制人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開倉;(四)提高保證金標準;(五)限期平倉;(六)強行平倉。
76.BC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三)出現本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四)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77.BC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
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78.BC【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79.ABC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申請書;(二)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的詳細計劃;(三)對客戶保證金和持倉妥善處理的情況報告;(四)擬變更后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80.AB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及其配偶;3.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81.ABCD【解析】《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營業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或者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應有職責等情況,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三)期貨結算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可能損害其他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系統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九)存在可能影響財務穩健狀況的糾紛、仲裁、訴訟。
82.ABC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一)提高保證金;(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四)暫時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83.ABC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二)進人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做出說明;(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84.ABC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85.ABC【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86.ABCD【解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87.AB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期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促進期貨公司依法穩健經營,維護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88.AB【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首席風險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及時發現并報告期貨公司在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或者隱患。
89.BC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向期貨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
90.ABC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取得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除第二十條所列事項外,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還應當監督檢查以下事項:(一)是否建立與全面結算業務相適應的結算業務制度和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二)是否公平對待本公司客戶的權益和受托結算的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權益,是否存在濫用結算權利侵害受托結算的其他期貨公司及其客戶的利益的情況。
91.ABC【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發生嚴重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未及時履行本規定所要求的報告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已按照要求履行報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92.AB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通過審查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濟等方式,對擬住人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93.AB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94.ABC【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95.AB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96.AB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財務負責 人、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申請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或者注冊會計師資格;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
97.AB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第十六條規定,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期貨等金融或者法律、會計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除期貨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的年限可以放寬1年。第十八條規定,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98.AB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期貨公司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任職資格申請表;(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99.ACD【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總數的30%。第三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最多可以在期貨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期貨公司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獨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貨公司兼任獨立董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的,應當自有關隋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100.B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一)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二)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三)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10%,但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四)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70%。
101.AB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三)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實施情況說明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六)關于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和合規檢查等制度文本;(八)全資擁有或者控股期貨公司,或者與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情況說明,該期貨公司在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
102.BC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三)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103.ACD【解析】《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第二十七條規定,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104.ACD【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予補償。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105.ACD 【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十四條規定,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 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106.ABCD【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第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并有效執行介紹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范和隔離介紹業務與其他業業的風險。第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的隔離。
107.AC【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08.AC【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予補償。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109.AD【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第二十四條規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110.BCD【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延期繳納或者拒不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保存、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111.ABC【解析】《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挪用、侵占、騙取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對有關失職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12.A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九)近3年內未出現嚴重的期貨交易、結算風險事件.
113.AB【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為金融機構,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組的,應當自成立或者重組完成之日起持續經營;
114.B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115.AC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二)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的詳細計劃,包括部門設置、人員配置、崗位責任、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等;(四)具有滿足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需要的期貨從業人員;(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116.ABC【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交易結算業務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中,至少2人的期貨或者證券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貨從業時間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連續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時間在3年以上。
117.AB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五)《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
118.ABCD【解析】《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在終止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受托為非結算會員結算的,還應當返還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
t19.AB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120.ACD【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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