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1.關于罪刑法定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之一是民主主義,而習慣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將習慣作為刑法的淵源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B.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不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法
C.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D.刑法分則的部分條文對犯罪的狀況不作具體描述,只是表述該罪的罪名。這種立法體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應以制定法為依據,排斥習慣法,故A項錯誤。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4項,關于犯罪和刑罰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故B項錯誤。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強化懲罰或對行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對非犯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則允許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C項正確。刑法分則中部分條文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該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這種簡單罪狀的方式,往往是因為這些犯罪的特征為眾人所知,無須具體描述,所以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故D項錯誤。
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故意傷害乙并致其重傷,乙被送到醫院救治。當晚,醫院發生火災,乙被燒死。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B.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造成乙重傷休克。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隱匿罪跡,將乙扔人湖中,導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殺人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C.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則應視甲主觀上有無罪過而定
D.甲與乙都對丙有仇,甲見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答案: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A項中甲的傷害行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聯系,但二者之間并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為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被火災所切斷。B項中應該把甲的犯罪行為看成一個完整的過程,包括其殺人后拋尸行為。整個行為都是在一個殺人故意下實施的,甲的殺人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刑法中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因果關系的有無與行為人主觀能否預見無關。同時,對結果負刑事責任除需要因果關系之外,還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罪過。由此C項的說法正確,不選。D項中甲以殺人的故意,利用了乙不知情的“有利條件”投毒殺人,所以甲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
3.甲販運假煙,駕車路過某檢查站時,被工商執法部門攔住檢查。檢查人員乙正登車檢查時,甲突然發動汽車奪路而逃。乙抓住汽車車門的把手不放,甲為擺脫乙,在疾駛時突然急剎車,導致乙頭部著地身亡。甲對乙死亡的心理態度屬于下列哪一選項?
A.直接故意
B.間接故意
C.過于自信的過失
D.疏忽大意的過失
答案:B
解析:犯罪的主觀要件分為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在本題中,甲為了逃避檢查,不顧抓住車門的乙的生命安全,在疾駛中突然剎車,導致乙死亡,屬于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乙的生命安全的結果,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這是典型的間接故意。
所以本題應選B項。
4.下列與不作為犯罪相關的表述,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警察接到報案:有歹徒正在殺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現場,但只是站在現場觀看,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時,縣衛生局副局長劉某路過現場,也未救助被害婦女。結果,歹徒殺害了其妻。甲和劉某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沒有履行救助義務,均應成立瀆職罪
B.甲非常討厭其侄子乙(6歲)。某日,甲攜乙外出時,張三酒后駕車撞傷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離開了現場。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張三負有救助義務,所以甲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發現自家門前放著一包來歷不明、類似面粉的東西。甲第二天上班時拿到實驗室化驗,發現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廁所馬桶沖入下水道。甲雖然沒有將毒品上交公安部門,但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都必須立即報警。過路人甲發現火災后沒有及時報警,導致火災蔓延。甲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的放火罪
答案:C
解析:不作為是指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成立不作為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客觀要件:1.行為人具有某種特定的義務。義務的來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④先行行為造成的。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據此A項中警察甲有阻止犯罪的義務,但是他到現場后并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甲的行為成立瀆職罪。而縣衛生局副局長劉某雖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對阻止犯罪行為并不具有法律或職務上的義務,不成立瀆職罪。同理D項中路人也不構成不作為犯罪。B項中甲攜6歲的侄子乙外出,由于這一先行行為,甲對乙便負有救助的義務。所以甲構成不作為。故ABD三項表述均有誤。
關于刑法上持有型犯罪的性質在理論上有爭論,但一般認為持有是對物的有意識地控制、支配。要區別故意持有和純粹持有。C項中甲在發現不明物是毒品的時候雖然沒有履行上繳的義務,但也沒有故意地繼續持有。所以甲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5.關于單位犯罪的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B.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
C.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D.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答案:A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故A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說法不正確。該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D項說法正確。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由單位構成的犯罪,稱為“純正的單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單獨實施,所以B項說法正確。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一)明確指出,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主要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可見,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故C項的說法正確。本題為選非題,故選A項。
6.甲和乙共同人戶搶劫并致人死亡后分頭逃跑,后甲因犯強奸罪被抓獲歸案。在羈押期間,甲向公安人員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搶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關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關情況,使乙所犯的搶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對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行為屬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別自首
B.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為成立特別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甲因強奸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在押期間,如實供述自己曾實施的入戶搶劫并致人死亡罪行,屬于刑法規定“以自首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根據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本案中甲檢舉、揭發了乙的犯罪行為,并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協助其對乙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所揭發犯罪為“入戶搶劫并致人死亡”,應屬重大犯罪行為,所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故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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