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于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淫穢物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B.販賣毒品罪中的“販賣”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C.強制猥褻婦女罪中的“婦女”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猥褻”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
D.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論的通說,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這種構成要件要素便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規范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這種構成要素就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對于“販賣”、“毒品”、“婦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認識活動與基本的對比判斷即可,所以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是對于“淫穢物品”、“猥褻”等,則需要司法者的規范的、評價的行為才能認定,因此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由此,A和C的說法正確,B的說法錯誤。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系、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刑法條文關于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并沒有明文規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的說法正確,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ACD.
52.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乘坐公交車時和司機章某發生爭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腳。章某返身打甲時,公交車失控,沖向自行車道,撞死了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B.乙以殺人故意瞄準李某的頭部開槍,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臟)。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C.丙與同伙經預謀后同時向王某開槍,同伙射擊的子彈打中王某的心臟,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擊的子彈沒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丁以殺人故意對趙某實施暴力,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答案: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基本觀點是根據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相當,指該行為產生該結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
A項中,甲在乘車的過程中,與司機發生爭吵,并踹了司機一腳,導致公交車失控撞死騎車人程某,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異常的,因此,甲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A項說法正確,不選。
B項中,李某的死亡雖然不是乙直接的槍擊結果,但是,李某有血友病,乙槍擊的行為導致李某血友病的發作致死,因此,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B項說法錯誤,應選。
C項中,丙與同伙共謀槍擊王某,因此,丙與其同伙之間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雖然丙沒有打中王某,但是,丙仍然要承擔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因此,丙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C項說法錯誤,應選。
D項中說“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救趙某的生命”,因此,可以斷定,醫生僅是一般的過失,該過失行為只是沒有“挽救”趙某的生命,而非是該過失可以獨立導致趙某的死亡,因此,醫生的行為不能阻斷丁對趙某傷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D項說法錯誤,應選。
53.《刑法》規定,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僅定拐賣婦女、兒童罪。15周歲的甲在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強行奸淫幼女。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沒有規定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負刑事責任,所以,甲不負刑事責任
B.拐賣婦女、兒童罪包含了強奸罪,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
C.15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認定為強奸罪
D.拐賣婦女、兒童罪重于強奸罪,既然15周歲的人應對強奸罪承擔刑事責任,就應對拐賣婦女、兒童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甲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奸罪實行并罰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以上八種情形,指的是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罪名。A項中,15周歲的人拐賣幼女的過程中奸淫幼女的,雖然15周歲的人對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他應該對強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強奸罪,因此,A的說法錯誤,當選。C項說法正確,不當選。B項中15周歲的人雖然對強奸罪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不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B和D的說法錯誤,當選。
54.甲欲殺乙,便向乙開槍,但開槍的結果是將乙和丙都打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B.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與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不管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與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不管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主觀上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范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對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符合說和法定的符合說的爭論。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題中,甲欲殺乙,卻將乙、丙全部打死,此時,根據具體的符合說,甲只是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于丙,因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沒有具體地相一致,所以甲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將乙打死和將丙打死在同一犯罪構成的范圍之內,均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題正確答案是AB.
55.甲雇兇手乙殺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幾次殺丙均未成功,后來采取爆炸方法,對丙的住宅(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無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乙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D.乙對丙成立爆炸罪,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甲雇乙殺丙,甲、乙構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殺人”,因此構成共同犯罪,A的說法正確,不當選。同時,題干中說乙對丙的住宅進行爆炸,但是該住宅的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因此,該爆炸行為不會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論處,應該屬于以爆炸的方式進行殺人的行為,因此,依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能認定為爆炸罪。因此,D項說法錯誤,應該選。乙本想殺害丙,結果把丙的妻子丁殺死,屬于具體事實錯誤中的對象錯誤,因丙對象與丁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然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因此,乙無論結果把丙殺死了還是把丁殺死了,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BC的說法錯誤,應選。
56.某國有銀行行長甲指使負責貸款業務的科長乙向申請貸款的丙單位索要財物。乙將索要所獲15萬元中的9萬元交給甲,其余6萬元自己留下。后來,甲、乙均明知丙單位不具備貸款條件,仍然向丙單位貸款1000萬元,使銀行遭受800萬元損失。對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的受賄數額是9萬元
B.乙的受賄數額是15萬元
C.甲、乙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D.對于甲、乙的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甲指使乙向丙單位所要財物的行為屬于受賄罪中的索賄,同時,甲乙構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額應該是兩人所得金額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實際所得金額,因此,A項說法錯誤,B項說法正確。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第2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甲乙的行為同時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題干可知,甲乙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是索賄后實施的行為,在索賄的時候并沒有明確給出是為了該違法行為而索賄,因此,這兩個違法行為分別構成犯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CD說法正確,應選。
57.關于假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遵守了各種相關規定,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假釋考驗期滿,剩余刑罰就不再執行
C.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D.對于因殺人、綁架等暴力性犯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即使他們被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據此可知,特殊情況的假釋不是經過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而是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由此,A的說法錯誤。第85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據此可知,假釋考驗期滿,認定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不是不再執行。由此,B的說法錯誤。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可知,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而非是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由此,C的說法錯誤,當選。第81條第2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于暴力性犯罪,如果減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D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不當選。本題是選非題,正確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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