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下列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
A.某區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向甲公司頒發了房屋租賃許可證,乙公司以此證辦理程序不合法為由要求該辦公室撤銷許可證被拒絕。后乙公司又致函該辦公室要求撤銷許可證,辦公室作出“許可證有效,不予撤銷”的書面答復。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書面答復。
B.某區審計局對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過程中,對丙、丁公司協議合作開發的某花園工程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后向丙、丁公司發出了丁公司應返還丙公司利潤30萬元的通知。丁公司對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C.某市經濟發展局根據A公司的申請,作出鑒于B公司自愿放棄其在某合營公司的股權,退出合營公司,恢復A公司在合營公司的股東地位的批復。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D.某菜市場為掛靠某行政機關的臨時市場,沒有產權證。某市某區工商局向在該市場內經營的50戶工商戶發出通知,稱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場由C公司經營,各工商戶憑與該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及個人資料申辦經營許可證。50戶工商戶對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5項規定的“重復處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根據國務院《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5條,審計決定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該條例第46條規定,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案件屬于復議前置案件。選項B屬于審計決定,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根據題干要求,選項B應選。在選項C,市經濟發展局的批復,對B公司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應選。在選項D,區工商局的通知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而且對50戶工商戶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具有可訴性,應選。
99.張某與林某同為甲市田山有限公司的股東,林某以個人名義在甲市免稅進口一輛轎車,由張某代辦各類手續,平時歸張某使用。后張某將轎車賣給甲市國浩公司,并將所得款35萬元人民幣劃入田山有限公司的賬戶內。甲市某區工商局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行為,決定沒收張某銷售款;此后又凍結田山有限公司的帳款。張某不服,向甲市工商局申請復議。甲市工商局以張某的行為構成偷稅為由,維持了原處罰決定。張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林某也有權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B.張某可以田山有限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
C.本案的被告為甲市某區工商局
D.凍結帳款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理對象
答案:ABC
解析:張某無權處分林某轎車,張某應當對林某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林某對張某售車后所得銷售款依法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工商局沒收張某銷售款,并不實際影響林某的權利義務,即林某與工商局的處罰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利害會關系。因此,選項A錯誤。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有權以有限公司名義起訴的包括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董事會,單個股東無權以公司名義起訴。據此,選項B錯誤。
甲市工商局維持了原處罰決定,但其對張某行為的定性發生了變化(由倒賣轉為偷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項,構成“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結合《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本案的被告是甲市工商局,選項C錯誤。
審判采“不告不理”原則。根據題干語言,張某起訴的對象是工商局沒收銷售款的處罰行為,而非凍結帳款的行政強制執行。據此,選項D正確。
100.興匯有限公司申報進口人工草坪,某海關征收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后放行。后某海關發現興匯有限公司進口人工草坪稅則歸類錯誤導致稅率差異,遂又向興匯有限公司補征關稅和代征增值稅近5萬元。興匯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稅行為違法致使其未能將稅款納入成本造成損失為由要求某海關賠償,在遭拒絕后,興匯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此案為涉外行政案件
B.因興匯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補征稅款的決定停止執行
C.興匯有限公司的起訴符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要求
D.興匯有限公司應當對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答案:CD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0條,涉外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的行政案件。在本案,題干并未交代“興匯有限公司”是外國組織,因此選項A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除非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據此,選項B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和第21條的規定,如果加害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該具體行政行為已被確認違法;二是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在本案,海關的第一次征稅行為已被海關補征稅款的決定確認違法,而且興匯有限公司要求海關賠償但遭拒絕。在此種情形下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是適當的。據此,選項C正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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