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甲乙兩人互毆,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調解處理。雙方就醫療費賠付達成調解協議。事后,甲履行了協議而乙沒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是:
A.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賠償損失
B.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調解協議
C.要求公安機關強制執行該調解協議
D.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調解協議并判決乙賠償損失
答案:A
解析:依《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選A.
97.公安局對甲作出治安拘留10天處罰決定后隨即執行。甲申請復議,上級公安局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甲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維持拘留決定,甲在上訴中又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安局對甲的拘留違法,應如何處理此案?
A.撤銷第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判令公安局賠償甲的損失
B.撤銷第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將全案發回重審
C.撤銷第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將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D.撤銷第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并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賠償問題另行起訴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據此,在本案,由于公安局對甲的拘留違法,而第一審判決維持拘留決定,所以應當撤銷第一審判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1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惫蔬xD.
98.衛生防疫站對王某經營的餐館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廚師在操作間未戴帽子,備用餐具有油膩及小飛蟲,當場制作了檢查筆錄。兩天后對王某處以200元罰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衛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檢查筆錄。下列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檢查筆錄應至少有2名執法人員的簽名
B.檢查筆錄應加蓋衛生防疫站的公章
C.檢查筆錄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名
D.法院對檢查筆錄進行審查時,制作筆錄的執法人員必須出庭
答案:A
解析:A正確,依《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B、C項錯誤,依《行政證據規定》第15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D錯誤,依《行政證據規定》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①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②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③對檢驗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④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⑤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注意:并不是“必須出庭”。
99.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對甲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公安局將甲帶至局內留置盤問48小時,搜查了甲的住處,扣押了搜出的現金 10萬元,凍結了搜出的20萬元銀行存款,并對甲實行監視居住。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虛假廣告、騙取學生學費為由,決定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解除凍結。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對甲詐騙一事作出處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何種行為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
A.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
B.扣押現金10萬元
C.凍結20萬元銀行存款
D.留置盤問48小時
答案:A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故選 A.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故不選B、C、D項。
100.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處罰案件中,被告提供了當事人闖紅燈的現場筆錄。該現場筆錄載明了當事人闖紅燈的時間、地點和拒絕簽名的情況,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名,也沒有其他證人簽名。原告主張當時不在現場,并有一朋友為其出庭作證。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應如何認定?
A.法院可以認定原告闖紅燈
B.法院可以認定原告沒有闖紅燈
C.法院對原告是否闖紅燈無法認定
D.法院需進一步調查后再作認定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鳖}干中的現場筆錄盡管沒有當事人或證人的簽名,但并不影響其證據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第二項的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題干中原告朋友的證言不具有證據效力。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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