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
優先效力:本來含義是講物權和債權發生沖突時誰優先。
兩個都有效,發生沖突時物權優于債權。擔保物權優于債權。也有例外:
1、買賣不破租賃。承租債權,賣給丙了,過了戶,屬于丙了,讓乙搬出,但不可以,必須等到合同到期。
2、對國有破產企業在廠房等設定抵押物權時,不能優先清償,應當優先償還職工工資,及安置職工的費用。
3、海商法:船舶設定抵押權的,優先權優于抵押權。
兩個物權都有效時,哪個優先?原則:
1、登記物權優于非登記物權。
2、先成立的物權優于后成立的物權。
3、占有物權優于非占有物權。
4、法定物權優于約定物權。
5、他物權優于所有權。
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抵押后,不需要轉移占有,沒有拋棄權!后者優先。
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承包經營權,集體享有所有權,但不能強制改變種植品種等。后者優先。
先租后賣時(房屋)要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如果不主張優先購買權時,買賣就生效了,買受人成為新出租人。
先租后抵時(房屋)不需要通知承租人,如果要求實現抵押權時,對承租人沒影響。
先抵后租時(房屋)如果要求抵押時,要優先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
先抵后質時(汽車)不存在優先權問題,是重復擔保問題,我國法律禁止重復擔保。不得在同一財產同一價值設定同一擔保。后面的質押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對不同價值擔保,卻賣了十萬塊錢,應當是抵押權優于質權,登記物權優于未登記的物權。(馬)不需要登記時,占有物權優于非占有物權。均是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沒有經過登記的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先質后抵時登記物權優于非登記物權,占有物權優于非登記物權。
先抵或質后留時留置權優先。法定物權優于約定物權,留置權優于其他擔保物權。
先留后抵或質時還是留置權優先。質押情況下,如果是質權人本身將東西弄壞了,留置權優先。擔保物權人的物上代位權,是可以的。
先抵后典時(房屋)抵押權優于典權。抵押權是登記物權,典權是非登記物權。
等八個。
物上請求權(也叫物權請求權)
物權的類型:物權法定。種類法定的,內容是法定的,(如果設定交付占有的抵押權不受保護)公式原則,法律規定。抵押權約定交付了,使用行為是否有效,不發生物權的效力,發生相應的民事行為的效力。使用的視為不當得利。
物權的變動:公式方式。房子本來是A的,但證上寫著B的,賣給C了,保護誰呢????
應當保護C的所有權(善意第三人),如果是贈與C,就要保護A的。從死亡時起房屋就是繼承人的。手續只是被辦的問題。
第九章 所有權
礦藏和水流是國家的
講公民的房屋所有權:區別所有權的問題:公寓樓
1、獨立的所有權問題:關上門所有指的是空間,還有共有權問題。獨立部分之外的,延伸的,管道等
有些屬于共有,有些屬于專有的。樓頂是共有的是整個樓的共有。地下室的問題:一層的多數是共有。如果是多層的不好說。
區分所有的意義:維修是按照居住面積分配
相鄰關系
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小偷問題是不是相鄰權問題。
動產所有權取得的方法:取得所有權。
動產的善意取得是為維護交易中的第三人的權利。利益傾向于保護新所有人的利益。
具備的條件:關鍵是三條其一,只能適用動產,也不是所有的動產,禁止流通物不適用,登記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臟物原則不適用(例外:貨幣、票據基于無因性、通過競買方式取得權利機構和拍賣行的拍賣、交易所方式取得)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例外和臟物相同)
其二,要支付相應對價。如果是無償取得的不適用。
其三,受讓人一定是善意的。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處分人是無權處分的。
如果價格明顯不合理,推定買受人不具有善意。競買等例外。
不僅強調善意,而且強調取得。
善意取得與效力未定的關系:這兩個制度打架。追認權是維護本人的利益,善意取得是維護第三人的
交付以前適用效力未定,交付以后適用善意取得。
先占只有動產。拋棄物:廢棄物品。無主物或國家或集體,拋棄物也是無主物,只能是先占。
撿來的錢是無主物。野兔等不受保護的可以。
遺失物:失物招領后,招領過時效后歸國家所有。基于除斥期間喪失取得權。
埋藏物:有繼承人的歸國家。有重大文物價值的歸國家。
添附:復合(能夠分的)、混合(不能分)、目前不承認不動產與不動產的復合。
加工:形成新物的。
1、歸不動產所有人,但要給動產所有人價格補償。
2、原物價值一大一小,價值大的所有,要給小的補償。
3、價格差不多,雙方共有。 來源:考試大
法院支持補錢的方案還是支持拆下的方案???
如果是按侵權處理,就要拆。如果是按照添附的話,要補錢。
侵權行為與添附的區別: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意的就是侵權行為,如果是沒有惡意就是添附問題。
違章建筑問題不產生權利。建墳的問題是侵權問題。建窯的問題是侵權問題。
強調添附是原始取得方式,不是傳來取得。
合作建房約定不明雙方共有。(不適用添附) 采集者退散
第十章共有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個具有共有權。
2、處分共有份額,一是轉讓二是拋棄。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因為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采集者退散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個具有共有權。
2、處分共有份額,一是轉讓二是拋棄。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因為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通知了,如果都主張優先購買權:書采納觀點是由處分人決定。(主流觀點)
拋棄的份額歸誰?歸其他共有人享有。怎么享有?不能說是共同共有,按照個自份額享有。依彈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處分共有物:如果是動產,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記轉讓了,也要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關系:形成對第三人的債的問題(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主流觀點:根據債的性質劃分,如果可分之債,按份共有人就負按份責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連帶責任。一種是對共有物的修理費,另一是對共有財產上形成的稅。其他認為是連帶之債。
共同共有:
對整個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權利。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不享有份額分配權也不享有處分權。
2、共同共有基于關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繼承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在繼承或贈與的情況下,明確指定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屬于一方。
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不是實行約定制,應當是屬于夫妻共有。 來源:考試大
一定是收益,表現為貨幣,如果沒有表現為貨幣,就不是共有財產。如畫,畫家畫好了沒有賣,是個人財產。收益還包括約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夠取得的)
家庭共有財產是所有家庭成員都享有還是作出貢獻的享有呢?主流觀點是所有成員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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