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呢?對此,物權法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權作擔保,而不是單獨對其中的某一個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權并不從屬于特定債權,而是從屬于主合同關系。部分債權轉讓的,只是使這部分債權脫離了最高額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對最高額抵押權并不發生影響,最高額抵押權還要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已經發生的債權和尚未發生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并不隨之轉讓,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部分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作變更登記。(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行政法講義:公職履行 公務員 行政主體 行政法基本原則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