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9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權限和范圍,也規定了例外的情況。不適用上述《規定》進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產案件
B.邊境貿易糾紛案件
C.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
D.信用證糾紛案件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條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第四條 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95.某種化工材料進口數量的增加,使國內生產同類產品及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化工廠受到嚴重損害。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關申請禁止該化工產品的進口
B.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
C.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D.向商務部提出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
答案:D
解析:根據《保障條例》第2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以下除特別指明外,統稱損害)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條規定,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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