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工作者職業行為,提高社會工作者專業能力,加強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復、優撫安置、衛生服務、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治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級別。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英文分別譯為:
JuniorSocialWorker
SocialWorker
第五條通過職業水平評價,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條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負責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民政部負責組織專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民政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第十一條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三)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四)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五)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第十二條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二)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三)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四)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五)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三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四條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
第三章義務與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社會工作者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工作職業守則。
第十六條社會工作者在社會服務工作中,應當與服務對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溝通關系,維護服務對象權益,傾聽服務對象訴求,尊重服務對象選擇,保守服務對象隱私。
第十七條助理社會工作師應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熟悉與社會工作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管理規定,掌握基本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
(二)能夠與各類服務對象建立專業服務關系,對服務對的問題做出預估,制定服務計劃和服務協議,獨立接案、結案并提供跟進服務;
(三)能夠根據服務計劃,運用專業方法和技術協助服務對象解決問題。
第十八條社會工作師應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能夠熟練運用社會工作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管理規定,具備較豐富的社會工作專業經驗;
(二)能夠綜合運用各種社會工作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處理各類復雜問題,并對所提供的專業服務質量與效果進行評估;
(三)能夠指導助理社會工作師開展專業工作,幫助其提高專業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和發展規劃,整合、運用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拓展服務領域,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專業工作能力。
第四章登記
第二十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具體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查詢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二條在社會工作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登記機關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關收回職業水平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通過考試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有關機構,在開展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六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借機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負責研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相關政策和考試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民政部組織成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實務(中級)》和《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
第四條 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報名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相應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身份證明,在指定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六條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
第七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應經人事部、民政部批準。
第八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實行自愿原則。
第九條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社會工作的基本理論
一、什么是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是指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機構和社區提供專業社會服務,幫助其舒緩、解決和預防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的職業活動。它與人們把本職工作之外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專業性助人活動稱為的社會工作,有本質不同。
2、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有哪些?
社會工作最基本的價值理念有兩方面:從社會使命看,強調“扶弱濟貧”,以解決社會問題、滿足社會需求為己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從專業使命看,強調“助人自助”,所謂“助人”是在個人、家庭、群體、社區出現困難時,社會工作者向其提供專業的服務和支援,所謂“自助”是通過社會工作的專業服務,來整合社會資源,挖掘潛能,推動困難人群走向“自救、自立、自助和自強”。
3、社會工作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社會工作的基本方法包括直接社會工作方法和間接社會工作方法。直接社會工作方法包括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間接社會工作方法包括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督導與咨詢、社會工作研究。
4、什么是社會工作者?(什么是義工?什么是社區專職工作者?什么是心理咨詢師?)
社會工作者是指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復、優撫安置、醫療衛生、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治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通常簡稱“社工”。
義務工作者簡稱“義工”,也稱“志愿者”,是指基于社會責任及義務,自愿貢獻自己的時間、精力、技能,為促進社會的改善和發展,無償參與社會服務的人員。
社區專職工作者是指專門從事社區居委會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社區專職工作者由通過社會公開招考的人員和社區居民中的離退休人員組成。
心理咨詢師是指運用心理學以及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遵循心理學原則,通過心理咨詢的技術與方法,幫助求助者解除心理問題的專業人員。
5、社會工作者應具備什么樣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
社會工作者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分為三部分:
一是價值理念。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不同,社會工作是一個以價值為本的專業,價值是社會工作專業的靈魂。社會工作價值是指社會工作對社會工作者在專業實踐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價值傾向的要求和規定。作為一個專業的社會工作者,應具備平等、尊重、民主、接納、誠信、助人自助、自決等專業價值理念。
二是知識體系。社會工作者除應具備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外,還應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管理學、教育學、法學等多學科綜合知識,應熟悉與社會工作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知識。
三是實務能力。社會工作者應熟練運用個案社會工作、小組社會工作、社區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行政等社會工作方法,協助服務對象解決問題,克服困難,挖掘潛能,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社會工作者在從事社會服務過程中,應能夠與各類服務對象建立專業關系,對服務對象的問題做出預估,制定服務計劃和服務協議,能夠獨立接案、結案和提供跟進服務,能夠對提供的專業服務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和發展規劃,整合、運用相關社會服務資源,拓展服務領域,影響社會政策。
6、我國社會工作發展現狀如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大力加強社會服務機構建設。改革開放以來,在民政部的指導和推動下,陸續建立了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SOS國際兒童村協會、愛之橋服務社等全國性公益民間組織,舉辦了大量老年人社會福利院、殘疾人社會福利院、兒童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收養服務機構、社區服務中心、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復退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軍休所等。到2005年底,這類機構達9.5萬多家。與此同時,為進一步促進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的規范發展,充分發揮其為人民群眾尤其是困難群眾提供專業社會服務的作用,國家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暫行規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這些政策文件的出臺和實施,大大加強了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的建設,為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和組織空間。
二是積極推進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發展。1987年9月,民政部邀請了社會學和社會工作專家學者,以及國家教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北京馬甸舉行了社會工作教育論證會,重新確認了社會工作專業的學科地位,為進一步推動中國社會工作發展作了輿論準備和組織準備。1988年民政部資助北京大學100萬元,設立了改革開放后第一個社會工作專業,開始了重建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進程。緊接著成立了社會工作教育研究中心,創辦了“社會工作研究”、“中國社會工作教育”等刊物,在民政部管理干部學院、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重慶社會工作職業學院等民政系統的大中專院校相繼設立了社會工作系,在民政部培訓中心和有關省市民政廳局培訓機構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社會工作課程培訓班,為民政系統培養、輸送了大批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進一步推進社會工作教育發展,1994年民政部批準成立了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在社會工作教育協會的帶動下,在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下,到目前為止,我國有近200所高等院校設立了社會工作專業,形成了大專、本科、研究生三個辦學層次。同時,上海、重慶、內蒙古、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山西等部分省市也相繼建立了社會工作與管理專業自學考試制度。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蓬勃發展,為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建設奠定了堅實的人才基礎。
三是扎實開展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的研究論證。2000年,民政部開始向人事部提出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制度的建議。2003年,組織專家對全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職業隊伍的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和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了集中研究探索。2004年,組織有關省市民政廳局干部到美國、香港實地考察了社會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經驗和做法。2005年,委托專家學者對民政領域社會工作崗位設置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并在上海舉行了中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研討會,就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方向和制度設計進行了深入探討。2006年3月,會同人事部一起組織專家和實際工作者召開了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研討會,對社會服務機構崗位設置進行了交流,對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的發展思路進行了深入研討,為社會工作職業化奠定了良好的理論基礎。
四是積極倡導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的試點和實踐。為推進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民政部在2003年初向各省市民政廳局下發了《關于加強社會工作隊伍建設的通知》,積極倡導有條件的省市大膽開展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試點工作。2003年,上海市率先由民政局和人事局聯合建立了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制度。同年,江蘇省建立了社會工作者水平等級考試制度,浙江省建立了社會工作與管理崗位資格證書考試制度。北京、天津、福建、重慶等省市也在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地方在社會工作職業化建設方面的這些探索和試點,為在全國推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五是努力為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提供政策支持。2000年以來,民政部相繼出臺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范》、《流浪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范》等政策文件。這些政策文件都明確提出要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聘用專業社會工作者,提供規范優質社會服務的要求。可以說,這些政策文件有關社會工作者方面的要求,為社會工作職業化制度建設提供了較好的政策支持。
總之,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國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建設已有了較為堅實的基礎,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戰略思想的確立,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在已有工作基礎上,民政部和人事部組織專家學者共同研究制定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并于7月20日正式發布,標志著我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正式建立。考試大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