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認股權證、優先認股權、可轉換債券
(一)認股權證
1 .認股權證的特點
認股權證是由股份公司發行的,能夠按特定的價格、在特定的時間內購買一定數量該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憑證。
認股權證的特點:(1)認股權證具有期權條款,持有人在認股之前,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只擁有股票認購權。(2)認股權證具有價值和市場價格,用認股權證購買普通股票,其價格一般低于市價。
2.認股權證的基本要素
認股權證的基本要素包括:(1)認購數量,指每一份認股權證可以認購股票的份數;(2)認購價格,指認股權證的持有者行使認股權時的結算價格;(3)認購期限,指認股權證持有者行使權利的有效期;(4)贖回條款,指發行認股權證的公司是否有權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贖回其發行在外的認股權證。
3.認股權證的價值
認股權證有理論價值與實際價值之分。其理論價值可用下式計算:
V=max[(P-E)×N,O]
式中,V為認股權證理論價值;P為普通股市價;E為認購價格;N為每一認股權可認購的普通股股數。
影響認股權證理論價值的主要因素有:(1)換股比率。每份認股權能認購的普通股份數越多,其理論價值就越大。(2)普通股市價。市價越高,認股權證的理論價值就越大。(3)執行價格。執行價格越低,認股權證持有者為換股而付出的代價就越小,普通股市價高于執行價格的機會就越大,認股權證的理論價值就越大。(4)剩余有效期間。剩余有效期越長,市價高于執行價格的可能性就越大,認股權證的理論價值就越大。
認股權證的實際價值是由市場供求關系所決定的。由于套利行為的存在,認股權證的實際價值通常高于其理論價值。
(二)優先認股權
1.優先認股權的含義
優先認股權,是指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優先認股權,又稱股票先買權,是普通股股東的一種特權。
優先認股權投資的特點是能提供較大程度的杠桿作用。
2.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1)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優先認股權通常在某一股權登記日前頒發。在此之前購買的股東享有優先認股權,或說此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含有分享新發行股票的優先權,因此稱為“附權優先認股權”。其價值可由下式求得:
式中,R為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M1為附權股票的市價;N為購買1股股票所需的優先認股權數;S為新股票的認購價。
(2)除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
在股權登記日以后,股票的市場價格中將不再含有新發行股票的認購權,其優先認股權的價值也按比例下降,此時就被稱為“除權優先認股權”。其價值可由下式得到:
式中,M2為除權股票的市價;R為附權優先認股權的價值;N為購買1股股票所需的優先認股權數;S為新股票的認購價。轉載請注明中華會計網校
(三)可轉換債券
1.可轉換債券的含義
可轉換債券,又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券,賦予持有者按事先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將其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在轉換權行使之前債券持有者是發行公司的債權人,權利行使之后則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要素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包括:
(1)基準股票。基準股票又稱標的股票,是可轉換債券的標的物。
(2)票面利率。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可轉換債券票面載明的利率,通常低于普通債券利率。
(3)轉換價格。轉換價格也稱轉股價格,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時,股票的每股價格。
(4)轉換比率。轉換比率,是指一份債券可以轉換為多少股股份。
(5)轉換期限。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可以與債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債券的期限。
(6)贖回條款。贖回條款規定債券的發行公司有權在預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約定的條件買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債券。贖回條款包括以下內容:不可贖回期;贖回期;贖回價格;贖回條件。
(7)回售條款。回售條款規定,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在一定時期連續低于轉換價格并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者可根據規定將債券出售給發行公司。回售條款具體包括回售時間、回售價格等內容。
3.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估算
(1)已上市的可轉換債券可以根據其市場價格適當調整后得到評估價值。
(2)非上市的可轉換債券價值等于普通債券價值加上轉股權價值。
4.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決策
(1)投資時機選擇。較好的投資時機一般包括:新的經濟增長周期啟動時;利率下調時;行業景氣回升時;轉股價調整時。
(2)投資對象選擇。優良的債券品質和活躍的股性是選擇可轉換債券品種的基本原則。
(3)套利機會。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可以在股價高漲時,通過轉股獲得收益;或者根據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和實際價格的差異套利。
與股票相比,可轉換債券的投資風險較小。但也應該考慮如下風險:(1)股價波動風險;(2)利率風險;(3)提前贖回風險;(4)公司信用風險;(5)公司經營風險;(6)強制轉換風險。
本章內容沒有變化,考生在學習時,重點掌握下列內容:
(1)修改了“證券投資的特點”,把“價格不穩定”改為“價格不穩定,投資風險較大”;
(2)把“公司型基金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權利”改為“公司型基金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享有管理基金資產的權利”
(3)對于開放式基金,把“更不能把全部資本用來進行長線投資”改為“更不能把全部資產用來進行長線投資”
(4)對于“除權優先認股權”,把“其優先認股權的價值也按比例下降”改為“其優先認股權的價值也相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