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商品已經售出,但貨款分期收回的一種銷售方式。它屬于現代企業運用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一般適合于具有金額大、收款期限長、款項收回風險大等特點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相當于出售商品企業給購貨方提供了一筆長期無息貸款。
從理論上講,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入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采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于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于現值確定比較復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
「例」甲公司在2007年10月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向某企業銷售產品40件,價款共計400000元。合同約定分四次等額收款。該產品成本合計為300000元。甲公司為此項業務所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300000
貸:庫存商品300000
收到第一期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300000÷400000×100000)75000
貸:發出商品75000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問答輔導:銷售折讓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