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稀釋性
關于中級財管教材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應該如何理解?
【解答】對于股份選擇權(認股權證或認股選擇權)而言,如果其以低于平均市價的價格發行(即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價),則其具可稀釋性,按發行價格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與其按平均市價可發行的普通股股數間的差額應作為不需補償的普通股發行處理,只有這部分不產生發行收入的股份才是具稀釋性的,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加到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中;而其按平均市價可發行的股份由于是公允定價的,發行收入已按市價從發行中收取,因此,按國際會計準則等的規定,被假定為既不具有稀釋性也不具反稀釋性,在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不予考慮。現舉例說明股份選擇權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影響。
【舉例】1999年,某公司凈利潤為12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為500萬股,每股普通股的平均市價為20元,選擇權中的股份加權平均數為100萬股,選擇權中的股票行使價格為15元,則:
基本每股收益=1200÷500=2.4(元)
選擇權中的股數100萬股
選擇權中按市價發行的股數=100×15÷20=75(萬股)
選擇權中不需補償的股數=100-75=25(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1200÷(500+25)=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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