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中國公民田某、張某、宮某和朱某四人,于2010年11月11日投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朱某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事務由田某、張某和宮某共同執行,朱某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A企業主要經營咖啡店,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宮某分別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
A企業經營過程中,陸續出現下列問題:
?。?)甲分店店長宮某設立了另外一家從事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宮某在張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分店簽訂了一年的咖啡豆供應合同。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交易作出約定。
?。?)乙分店店長田某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乙分店經營狀況不佳。
(3)朱某另外經營一家從事工藝品生產的個人獨資企業。某日,A企業因急需更新餐具,張某與朱某協商,代表A企業與朱某個人簽訂了購買工藝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宮某對此交易均不知情。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交易作出約定。
(4)朱某、田某分別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由于忙于經營,張某和宮某對兩筆擔保事項均不知情,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擔保事項作出約定。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A企業設立兩家分店時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甲分店店長宮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長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設立一家咖啡店?并說明理由。
(4)朱某與A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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