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P87)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P89)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100%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P88)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解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獨資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4)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的法定要求。
【解釋3】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例題1·單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例題2·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題3·單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解析】(1)選項AB: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例題4·判斷題】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申請書上沒有注明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5年)
【答案】×
【解析】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財產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5·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2006年)
A、投資人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C、有企業章程
D、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制定企業章程的強制性義務。
【例題6·單選題】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2007年)
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A
【例題7·多選題】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7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D、企業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答案】BC
【例題8·判斷題】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9·單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B、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C、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投資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答案】C
【例題10·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9年)
A、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國公民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答案】BCD
【例題11·判斷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未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在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009年)
【答案】√
【解析】(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2)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