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分稅制的基本問題
分稅制是指在明確劃分事權和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事權與財權統一的原則,結合稅種的特性,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與稅收收入,并輔之以補助制的方法。分稅制是財政分權管理體制的典型代表,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
分稅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稅、分權、分管”四層含義。
分稅方法有兩種形式:
(1)完全按稅種劃分——多數西方國家采用此種方法。
按稅種劃分還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兩種:
①完全形式:只設中央稅和地方稅
②不完全形式:設中央稅和地方稅之外,還設置共享稅。
(2)按稅源實行分率分征,即對同一稅源各級預算同時按不同稅率征收,如美國。
美國的情況:所得稅為聯邦的主體稅種;州政府的主體稅種是銷售稅和總收入稅;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則是財產稅。
二、我國分稅制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和支出的劃分(了解)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收入劃分(掌握)
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
(三)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
以1993年為基期核定。
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 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1994年后上劃中央的收入如果達不到1993年基數,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