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九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的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第四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第五條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一)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二)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三)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第六條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一)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二)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第七條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
(一)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二)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三)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條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條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二)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一條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第十七條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
(三)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四)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