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規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1.保護客戶資產方面的措施
2.防范證券公司賬外經營的規定
3.證券公司市場準入條件
4.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
5.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
6.證券公司的監管措施
(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1.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2.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具體措施
3.保護客戶及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4.《處置條例》和《企業破產法》銜接
三、部門規章
(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的調整合補充
2、對證券發售的規定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1、強化公司的獨立性
2、為創業板上市公司預留空間
3、加大中介機構責任
4、實施預先披露制度
5、取消了輔導期和增資擴股時限規定
(三)《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1、強化公開發行證券的市場約束機制
2、嚴格募集資金管理,鼓勵回報股東
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制度
4、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四)《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1、轉變監管方式,明確監管范圍
2、規范收購人和出讓人行為,解決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突出問題
3、減少監管部門審批豁免權利,允許收購人限期限量增持
4、鼓勵市場創新,允許換股收購
5、建立市場約束機制,強化財務顧問的作用
(五)《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1、試點條件——7個
2、業務規則——7個
3、債券擔保
4、權益處理
5、監督管理
(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與2005年6月30日聯合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1)上海、深圳兩所在風險基金達到上限后,交易手續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中國境內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
(3)發行股票、可轉債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監督管理
基金依法運作,接受證監會的監督。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和信息報告制度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監督管理證券公司足額繳納基金及項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設立的意義:一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防止個別公司的風險傳遞和擴散;三是使自律機構的必要補充,監測風險,推動證券公司積極穩妥地解決遺留問題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機制。
3、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2005.8.30
(七)證券市場禁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