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發行人聘用的會計師事務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建議更換。( )
132、
發行新股的發行人對前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效益作出承諾并披露的,應列表披露投資項目效益情況;項目實際效益與承諾效益存在重大差異的,還應披露原因。( )
133、
若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法定公積金累計為1250萬元,則該公司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
134、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發行申購日之前3個交易日刊登網上發行公告。( )
135、
招股說明書摘要應忠實于招股說明書全文。( )
136、
《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規定,每一只股票發行時,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 )
137、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請文件目錄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0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的要求執行。( )
138、
為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所有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 )
139、
若《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一——招股說明書》的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修改,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
140、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因資本過剩而減資,減資生效后,應當按照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東發還股款,或者免除或減少股東繳納股款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