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2.證券公司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1)違反規定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2)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作出確定性的判斷。
(3)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4)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5)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
3.證券公司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
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1)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并報送審計報告。
(2)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3)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4)未按照規定程序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
(5)推薦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所了解的客戶情況不相適應。
(6)未按照規定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有關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以書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資風險。
(7)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簽訂的業務合同中載人規定的必備條款。
(8)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向客戶送交對賬單,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信息查詢制度。
(9)未按照規定指定專門部門處理客戶投訴。
(10)未按照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
(11)未按照規定存放、管理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12)聘請、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未說明理由。
4.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證券公司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或者認購、受讓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的股權。
(2)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3)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4)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反規定動用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申請、指令予以同意、執行。
(5)資產托管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發現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被違法動用而未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