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專門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托。
2.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3.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自覺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4.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征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傳、推介或服務,應尊重客戶的意愿。
5.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以及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
6.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夸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7.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的情形時,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優先對待。
8.應當引導客戶到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場所辦理開戶等業務。
9.應當按照規定嚴格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客戶及所服務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無法律依據不得向所服務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和個人提供客戶的信息。
10.對待客戶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建議,并根據客戶合理意見改進服務;遇到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所服務證券公司報告并協助解決。
11.應在《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其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1)以所服務證券公司或證券營業部的名義,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合同、協議。
(2)代客戶在相關合同、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3)在執業過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戶款項和財物。
(4)向客戶提供非由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5)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