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顧問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財務顧問提供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證明材料、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并對財務顧問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運作、風險狀況、從業活動等方面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財務顧問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檢查工作,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材料。
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并將以下事項記人其誠信檔案:
(1)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的。
(2)在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違反公司治理有關規定、相關資產狀況及上市公司經營成果等與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出現較大差異的。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1)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2)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3)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5)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6)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7)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8)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9)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1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上市公司就并購重組事項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在相關并購重組活動完成后,凡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盈利預測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預測金額80%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實現盈利預測的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同時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財務顧問不再符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依法進行公告,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
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財務顧問主辦人名單中去除,財務顧問不得聘請其作為財務顧問主辦人從事相關業務。
(二)財務顧問的法律責任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相關并購重組信息未依法公開前,泄漏該信息、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利用相關并購重組信息散布虛假信息、操縱證券市場或者進行證券欺詐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違反自律規范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