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
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完成當年及其后1個會計年度發行人年度報告公布后1個月內進行回訪,并且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將回訪報告在指定報刊和網站公告
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對上年情況進行總結
自2002 2期開始,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期限縮短至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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