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第1號準則要求有關人員的簽名下方應以印刷體形式注明其姓名。( )
132、專項復核僅針對特定期間的財務會計數據,原則上不涉及申報期間以外的事項。( )
133、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后簽訂。( )
134、配股價格的確定是在一定的價格區間內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協商確定。價格區間通常以股權登記日前20個或30個交易日該股二級市場價格的平均值為上限,下限為上限的一定折扣。( )
135、公司債券通常需要抵押和擔保,而且有一些限制性條款,這實質上是取得一部分控制權,削弱經理控制權和股東的剩余控制權,從而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發展和進一步的籌資能力。( )
136、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
137、包銷金額以確定的新股發行價格、配股價格或增發價格區間的下限為基礎計算。( )
138、境內公司獲得核準后,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商務部向其頒發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4個月有效”字樣的批準證書。( )
139、如果采取公開發行方式發行外資股,則發行人需要根據外資股上市地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準備招股章程。該招股章程是發行人向社會公眾發售股份的招募要約文件,應于正式披露前履行招股章程的注冊備案手續。( )
140、主承銷商和全球協調人在擬訂發行與上市方案時,通常應明確擬采取的發行方式、上市地的選擇、國際配售與公開募股的比例、擬進行國際分銷與配售的地區、不同地區國際分銷或配售的基本份額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