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
【解析】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答案】A
【解析】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結束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屑滿前的一段時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3.【答案】B
【解析】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并于轉股完成后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4.【答案】B
【解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是指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5.【答案】A
【解析】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不提供擔保;發行公司提供擔保的,其要求與此相同。
6.【答案】B
【解析】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文件之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制作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
7.【答案】A
【解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在發行結束后,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將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人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
8.【答案】B
【解析】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9.【答案】A
【解析】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時,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后的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3次贖回公告。贖回公告應當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在可以行使回售權的年份內,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后的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布3次回售公告。
10.【答案】A
【解析】停止交易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的20個交易日前,應當至少發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資者有關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項。
11.【答案】A
【解析】可交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12.【答案】B
【解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經保薦機構保薦,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13.【答案】A
【解析】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同時,募集說明書也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14.【答案】B
【解析】發行人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時,應當按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
15.【答案】B
【解析】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托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為債券受托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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