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實施,2020年證券考試中涉及到的證券法相關內容以修訂版為準。本文特意整理了違反債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罰款項,供大家學習備考。
債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罰款項
違法內容 | 單位 | 相關責任人 | ||
違法所得分界線 | 大于時 | 不足時 | ||
超出范圍經營業務 | 30萬 | 1—5倍 | 30—60萬 | 3—10萬 |
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 10萬 | 10—30萬 | 3—10萬 | |
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作出確定性的判斷 | ||||
違反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 ||||
違反證券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 ||||
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托資產價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 ||||
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 10—60萬 | 3—30萬 | ||
違反規定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 | ||||
各類機構違反規定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 | ||||
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公開披露信息,或者公開披露的信息中有虛假記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3—20萬 | 3萬 | ||
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托管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資料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 | 10—30萬 | 3—10萬 | ||
違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規定 | ||||
合規負責人未履行報告義務 | 3萬 | 1倍(罰個人) | — | 3萬 |
證券經紀人違反規定開展業務 | ||||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資金不足而接受其買入委托,或者客戶證券不足而接受其賣出委托 | — | — | — | 3—30萬 |
證券公司經紀、資管業務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 1—10萬 | — | ||
未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 | 20—50萬 | 1—5萬 | ||
其他和證券公司有關的違法行為 | 3萬 | 1—5倍 | 3—30萬 | 3—10萬 |
——本文由233網校證券從業王佳榮老師整理,版權歸233網校,禁止轉載,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