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危險度來表示危險的程度。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危險度用生產系統中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與嚴重性給出,即:
R = f(F,C)
式中R——危險度;
F——發生事故的可能性;
C——發生事故的嚴重性。
(四)危險源
從安全生產角度解釋,危險源是指可能B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講,危險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種環境、一種狀態的載體,也可以是可能產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液化石油氣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泄禍,引起中毒、火災或爆炸事故,因此充裝了液化石油氣的儲罐是危臉源;原油儲罐的呼吸閥已經損壞,當儲罐儲存了原油后.有可能因呼吸閥損壞而發生事故,因此損壞的原油儲罐呼吸閥是危險源;一個攜帶了SARS病毒的人。可能造成與其有過接觸的人患上SARS,因此攜帶SARS的人是危險源。
(五)重大危險源
為了對危險源進行分級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發生,提出了重大危險源的概念。廣義上說,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就是重大危險源。
我國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一-200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對重大危險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解釋是: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在《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一2000)中,作為舉例給出了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活性化學物質和有毒物質等共142種物質生產場所和儲存區的臨界量。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部門對重大危險源的定義、規定的臨界量是不同的。無論是重大危險源的范圍,還是重大危險源臨界量,都是為了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在綜合考慮了國家的經濟實力、人們對安全與健康的承受水平和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后給出的。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對事故控制能力的增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有關規定也會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