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人員到設在深圳某新建小區宿舍樓一層的化工建材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商店正在銷售化工和建材產品,有水泥、白水泥、塑鋼門窗、五金件、涂料、油漆、雙氧水、無水酒精等。檢查員到該商店設在地下室的倉庫中檢查,發現在一個大房間中,整齊碼放著各種商品。其中建材放在房間的左側,化工產品放在右側,產品標識齊全;在地下室的門口,整齊放著兩個1211滅火器,其中一個壓力表的指針在綠色區域、另一個壓力表的指針在紅色區域。請問,該商店是否放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存在著哪些安全隱患?
答題思路:
該商店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
(1)化工商店不應與居民樓在一起(GB 18265—2000“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條款5.4.1)。
(2)甲、乙類化學危險品庫房不能設在地下室(GBJ 16—200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
該商店存在不安全隱患:
(1)強氧化劑(雙氧水)與易燃液體(無水酒精、油漆)不能混存(GB18265—2000“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條款6.1.3c)
(2)一支1211滅火器已失效(指針在紅色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