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報告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的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分為:
(1)嚴重違章。嚴重違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規定,船舶超載、超速,違章追越,違章搶航,違章搶槽,違章明火作業,違章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違反交通管制規定等。
(2)操作人員過失。在航行、錨泊或靠離泊時,由于操作人員失誤,疏忽嘹望,擅離職守,助航設備、通信設備和信號使用不當等。
(3)機電設備故障。船舶主機、輔機、舵機、機件、電器或通信設備、應急設備失靈等故障。
2.水運交通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主要有:
(1)外界條件。
(2)技術故障。
(3)不良的航行條件。
(4)導航的失誤。
3.我國《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對水運交通事故進行了界定,水路運輸事故的類型主要包括碰撞事故、擱淺事故、觸礁事故、觸損事故、浪損事故、火災爆炸事故、風災事故、自沉事故和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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