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治水技術
一、煤礦安全規程(2022)
第七章 防 治 水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
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節 地 面 防 治 水
第三節 井 下 防 治 水
第四節 井 下 排 水
第三百一十一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
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并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
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
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
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
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2022年案例考點)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
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
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
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
第六章 防治水技術
一、煤礦安全規程(2022)
第七章 防 治 水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
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節 地 面 防 治 水
第三節 井 下 防 治 水
第四節 井 下 排 水
第三百一十一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
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并滿足礦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檢修的
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
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
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
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2022年案例考點)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
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
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
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
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重要)
第三百一十二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
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
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
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控制閘門。(重要)
排水系統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設專人值守,但必須實現圖像
監視和專人巡檢。
第三百一十三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
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 3 /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 3 /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
下式計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 3 ;
Q ———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 3 。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
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
量的50%以上。
第五節 探 放 水
第三百二十一條 預計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
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重要)
第三百一十二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
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
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
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控制閘門。(重要)
排水系統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設專人值守,但必須實現圖像
監視和專人巡檢。
第三百一十三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
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 3 /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 3 /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
下式計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 3 ;
Q ———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 3 。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
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
量的50%以上。
第五節 探 放 水
第三百二十一條 預計鉆孔內水壓大于1.5MPa時,應當采用反壓
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
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
空間位置、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
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放水時,應當監視放水全過程,
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并進行檢測驗證。
鉆探接近老空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
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
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
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煤礦防治水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
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推進防治水工作由過程治理向
源頭預防、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結合治理、措施
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為主向治保結合的轉變,構建理念先進、基礎
扎實、勘探清楚、科技攻關、綜合治理、效果評價、應急處置的防治
水工作體系。
第四條 煤炭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
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
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
空間位置、積水范圍、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
點標高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所有人員。放水時,應當監視放水全過程,
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并進行檢測驗證。
鉆探接近老空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
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
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
室,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煤礦防治水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煤礦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
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推進防治水工作由過程治理向
源頭預防、局部治理向區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結合治理、措施
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為主向治保結合的轉變,構建理念先進、基礎
扎實、勘探清楚、科技攻關、綜合治理、效果評價、應急處置的防治
水工作體系。
第四條 煤炭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
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 (技術負
責人,下同)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
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
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第六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
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以及應急處
置制度等。
第十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對井下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
和培訓,對防治水專業人員進行新技術、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
水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水災的應急能力。
第十一條 煤炭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
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并
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1 次。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二)氣象資料臺賬;
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 (技術負
責人,下同)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
業隊伍,儲備必要的水害搶險救災設備和物資。
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
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
第六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水害
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以及應急處
置制度等。
第十條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對井下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
和培訓,對防治水專業人員進行新技術、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
水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水災的應急能力。
第十一條 煤炭企業、煤礦和相關單位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
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并
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1 次。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二)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鉆孔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十二)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十四)防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物探成果驗證臺賬;
(十六)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臺賬。
第十八條 礦井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防治水相關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
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礦井關閉時采取的水害隱患處置工作及關閉后淹沒過程檢
測監控情況。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
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臺賬編制、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水
害預測預報一體化。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鉆孔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十二)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十四)防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物探成果驗證臺賬;
(十六)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臺賬。
第十八條 礦井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防治水相關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
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礦井關閉時采取的水害隱患處置工作及關閉后淹沒過程檢
測監控情況。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
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臺賬編制、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水
害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三十八條 在地面無法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時,應當在采掘前采
用物探、鉆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圍的水文地質條
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探放水:(重要)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或者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
水通道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三專”要求。由專業技術人
員編制探放水設計,采用專用鉆機進行探放水,由專職探放水隊伍施
工。嚴禁使用非專用鉆機探放水。(重要)
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兩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應當
同時采用鉆探、物探兩種方法,做到相互驗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
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有條件的礦井,鉆探
可采用定向鉆機,開展長距離、大規模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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